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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7-1997 臥鋪客車技術條件
文章來源: 發(fā)布日期: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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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7—1997
前    言

  本標準根據(jù)臥鋪客車的特點,對主要性能及技術參數(shù)、安全性和舒適性作了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了臥鋪客車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1998年1月1日以后定型的臥鋪客車產(chǎn)品應符合本標準;1999年1月1日以后生產(chǎn)的臥鋪客車產(chǎn)品應符合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揚州客車制造總廠、中通車輛機械技術開發(fā)公司、丹東汽車制造廠、成都客車廠、廣州客車廠、江蘇省汽車運輸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素芳、賈春蓮、吳冠生、楊思珍、魯國干、黃懷奇、曾廣釗、薛艷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6887—1997

臥鋪客車技術條件

Specification for sleeper bus


--------------------------------------------------------------------------------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臥鋪客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車長7~12m的臥鋪客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453—1985 織物透氣性試驗方法
  GB/T 6323.6—1994 汽車操縱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穩(wěn)態(tài)回轉試驗
  GB 8410—1994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 l0802—1989 軟質聚氨酯泡沫塑料
  GB 10807—1989 軟質泡沫聚合材料壓陷硬度試驗方法
  GB 10808—1989 軟質泡沫塑料撕裂性能試驗方法
  GB ll709—1989 客車產(chǎn)品質量定期檢查試驗規(guī)程
  GB/T 12477—1990 客車平順性評價指標及限值
  GB l2479—1990 客車防塵密封性限值
  GB 12481—1990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
  GB/T 13043—1991 客車定型試驗規(guī)程
  GB/T 13052—1992 客車外觀質量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
  GB/T 13053—1991 客車駕駛區(qū)尺寸
  GB/T 13060—1991 客車乘客座椅技術條件
  GB 14166—1993 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l4167—1993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 l5083—1994 汽車座椅系統(tǒng)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5084—1994 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 13094—199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見表1)。

序號 術語 英文對應詞 定義 序號 圖號
3.1 臥鋪長 sleeper length 指靠背上端至調節(jié)器中心的長度與調節(jié)器中心至座墊前端的長度之和(對不可調平鋪,指鋪的前后兩端垂面間的距離) I1+I2 圖1
3.2 臥鋪寬 sleeper width 指臥鋪座墊下平面框架的寬度 W1 圖2
3.3 臥間距 distance between sleepers 沿基準Y平面,前后兩臥鋪座墊前緣之間的距離 L 圖3
3.4 G G point 在臥鋪中心平面上,當臥鋪靠背角調至最大角度時,同靠背下緣相切的垂線與座墊上表面的交點   圖1
3.5 R′點 R’point 在臣鋪中心平面上,座墊上距G點水平距離為100mm的點   圖1
3.6 鋪間高 distance between lower and upper sleeper 雙層臥鋪中,下層臥鋪上R’點至上鋪下表面的距離 H1 圖3
3.7 上鋪高 upper sleeper height 雙層臥鋪中,上層臥鋪上R’點至車內項的距離 H2 圖3
3.8 臥鋪靠背角 angle of sleeper back 在臥鋪中心平面上,臥鋪靠背后平面與垂線的夾角 α 圖1
3.9 安全腳蹬 end safety unit 置于臥鋪座墊前端高出座墊前端平面,用于限制旅客乘臥進前躥的裝置   圖3
3.1 護欄 side safety fence 置于臥鋪過道側及上鋪側窗外,用于防止旅客乘臥進跌落的保護裝置   圖3
3.11 護欄高 height of side safety fence 與護欄或護欄作用的構件上表面相切的Z平面至座墊上表面間的最小距離 H3 圖3
3.12 安全腳蹬高 height of end safety unit 與安全腳蹬上緣相切的Z平面至臥鋪座墊 前端上緣的距離 H4 3
 

 

4 技術要求

4.1 整車
  臥鋪客車應按經(jīng)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并應符合有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4.1.1 后懸
  后懸(不包括尾梯)應不大于軸距的65%;并最大不超過3.5m。
4.1.2 輪距
   前輪距與后輪距之比應不小于1.05。
4.1.3 燃油箱容量
  應能滿足500 km續(xù)駛里程的燃油消耗量。
4.1.4 動力性
   a)臥鋪客車的比功率應不小于8.5kW/t;
   b)臥鋪客車由靜止起步換檔加速到50 km/h的時間應不大于30 s。
4.1.5 穩(wěn)定性
4.1.5.1 臥鋪客車在整備質量狀態(tài)下,其靜態(tài)側翻角應不小于32°。
4.1.5.2 臥鋪客車在廠定最大總質量狀態(tài)時,在0.4g橫向加速度作用下,車身的側傾角應不大于7°。并應具有不足轉向特性。
4.1.6 平順性
  臥鋪客車應有良好的平順性,并應符合GB/T 12477的規(guī)定。
4,1.7 外觀質量
   臥鋪客車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T 13052的規(guī)定。
4.2 發(fā)動機和底盤
4.2.1 發(fā)動機的布置應具有良好的接近性;發(fā)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
4.2.2 傳動系應工作可靠,操縱輕便。離合器踏板操縱力不大于245N,機械變速機構的操縱力不大于90N。
4.2.3 懸架的自振頻率應不大于1.65Hz。
4.2.4 底盤的懸架中宜設橫向穩(wěn)定裝置,以提高整車行駛的穩(wěn)定性。
4.2.5 采用氣制動的臥鋪客車,應急制動裝置應采用儲能彈簧制動器,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4.3 車身
4.3.1 雙層臥鋪的客車不應設車頂行李架。
4.3.2 臥鋪客車出口的數(shù)量、尺寸、設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3094一1997中4.4.1~4.4.8的規(guī)定。
4.3.3 臥鋪布置為上、下雙層時,側窗布置應為上、下雙排。
4.3.4 乘客區(qū)的通道寬應不小于350 mm。
4.3.5 通向安全門的通道應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暢通,當寬度小于350 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折鋪位等方法加寬通道;若上鋪不能翻折時,應保證上鋪底面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200mm。
4.3.6 臥鋪客車車廂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塵密封性能應符合GB l2479的規(guī)定,防雨密封性能應符合GB l2481的規(guī)定。
4.3.7 發(fā)動機艙、車頂夾層應有隔熱、隔音措施,且采用不易燃或自熄性材料。
4.3.8 車身內壁、內頂、內外裝飾件應采用耐光照、不易燃的材料,其阻燃性要求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4.3.9 各加油、加水、放氣口等的位置應便于操作。
4.3.10 臥鋪客車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可采用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相結合的措施。應保證乘客能主動控制自然通風裝置,強制通風裝置應能保證供給每位乘客的外界清潔空氣量不小于20 m3/h。
4.3.11 臥鋪客車宜采用獨立暖風裝置和冷氣裝置。
4.3.11.1 采用暖風裝置時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a)當外界溫度為-10℃時,應能保證駕駛員頭部與腳部處環(huán)境溫度不低于10℃,并要求在30 min內達到;
  b)在外界溫度為-10℃,車速為50km/h時,應能保證乘客座椅處(距地板高度100mm)的溫度不低于10℃;
  c)暖風出口的布置,應使車廂內溫度均勻,且不能直接朝向乘客。
4.3.11.2 采用冷氣裝置時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a)當外界溫度為35℃時,應能使車內與外界溫度之差不小于7℃;
  b)冷氣出口分布應均勻,并且風向可由乘客自由調節(jié)。
4.3.12 臥鋪客車宜采用衛(wèi)生間。
4.3.13 在車廂的前、中、后應分別安裝至少各一個滅火器。
4.3.14 駕駛區(qū)和駕駛員操作位置的尺寸范圍應符合GB/T 13053的規(guī)定。
4.3.15 儀表均應有照明,儀表板及儀表臺應采用無反光的面板,儀表板的板面應盡可能與駕駛員的下視界線垂直。
4.3.16 在車輛行駛中駕駛員需經(jīng)常使用的裝置如轉向指示器、喇叭等的開關宜裝在轉向柱管上,在行駛中需操作的開關或觀察的監(jiān)視、報警裝置應裝在駕駛員正前方向的儀表板上,在停車時才操作的開關或觀察的信號可安裝在駕駛員側面儀表板上。
4.3.17 車內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員眩目,并應避免在風窗玻璃上出現(xiàn)幻影,形成錯覺。
4.3.18 臥鋪客車的視野要求
  臥鋪客車的視野除應符合GB 15084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通過下視鏡應能看到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的范圍內的地面;
  b)前盲區(qū)的長度不大于3m;
  c)正前方視野應能看到距保險杠前方12 m,高5m的交通信號燈;
  d)通過內后視鏡應能看到乘客門處及乘客的活動情況。
4.3.19 地板應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蝕、能濕洗等性能,并采用摩擦系數(shù)較大的護面材料,地板的連接處及地板與護板接縫處應進行密封處理,地板上的操縱桿孔應裝防塵套。
4.4 臥鋪
4.4.1 外形尺寸及調節(jié)角度
  a)臥鋪長度不小于1800 mm;可調式臥鋪座墊的長度宜不小于1070 mm;
  b)臥鋪寬不小于450mm;
  c)臥鋪靠背角調節(jié)范圍(見圖1,α角)應不小于50°;
  d)護欄高不小于150 mm。
4.4.2 排列形式及相關尺寸
  a)臥鋪布置應為縱向;
  b)臥間距應不小于1400 mm;
  c)相鄰兩臥鋪(每位乘客乘臥的鋪)橫向間距應不小于350 mm;
  d)雙層布置時上鋪高應不小于780 mm;鋪間高應不小于750 mm。
4.4.3 材料
4.4.3.1 臥鋪的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非金屬材料在-40℃~50℃環(huán)境溫度下,應能滿足使用要求。
4.4.3.2 臥鋪使用的各種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特性,并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4.4.4 舒適性
4.4.4.1 臥鋪軟墊與人體接觸部分的形狀應符合人體工程學的要求,物理機械性能應不低于GB 10802一89中4.4中規(guī)定的一等品的性能指標;
4.4.4.2 臥鋪與人體接觸部分的護面材料,應具有較好的透氣性,其透氣量不小于0.06m3/m2·s。
4.4.5 安全性
4.4.5.1 臥鋪的支承立柱、框架的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強度要求應符合GB 15083的規(guī)定。
4.4.5.2 臥鋪及調節(jié)器的使用性能應符合GB/T 13060一91中3.4.1~3.4.4的規(guī)定,強度要求應符合GB 15083的規(guī)定。
4.4.5.3 雙層臥鋪的上鋪兩側應有防護措施,靠側窗側應安裝不用工具即可拆卸的活動護欄。下鋪應低于側窗下沿,其距離應不小于150 mm。
4.4.5.4 每張臥鋪的前端應設高度不小于250 mm的安全腳蹬,其強度應滿足使用要求。
4.4.6.5 每張臥鋪應安裝至少二點式安全帶,安全帶的性能應符合GB 14166的要求,安全帶安裝固定點應符合GB l4167的要求。
4.4.5.6 供上鋪乘客上下的扶梯,應安裝牢固、可靠,且上下方便。
4.4.5.7 臥鋪表面及乘客身體可能觸及的部位,不應有任何尖狀突出物。框架及底板外緣,應具有半徑為5mm以上的圓角。
4.4.5.8 臥鋪的支承立柱、扶梯、護欄表面宜采取軟化包覆措施。
4.4.6 外觀質量
4.4.6.1 臥鋪護面應整潔顏色一致,不應有線頭、脫色、污跡及機械性破損和劃傷。
4.4.6.2 臥鋪護面縫合部位不允許有漏縫、開縫、脫線、跳線等缺陷?p制加工所用縫線質量和縫制工藝,應保證不低于護面材料的強度,在正常使用和試驗條件下,不應早期損壞。
4.5 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
4.5.1 電氣設備
4.5.1.1 發(fā)電機輸出功率應能滿足車上電氣設備使用的需要。
4.5.1.2 蓄電池應牢固地安裝在能防泥、通風的箱框內,其位置應在地板下面、靠近車身裙部處,并從車外易于接近和拆裝。蓄電池的容量應滿足各種用電設備的需要。
4.5.1.3 車廂內外照明及信號裝置的配光性能和技術條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4.5.1.4 車廂內外照明及信號裝置的種類及其代號見表2.

表2 照明、信號裝置的種類及其代號

代號

名稱

代號

名稱

代號

名稱

1

照明燈

10

倒車燈

19

倒車聲響器

2

霧燈

11

制動燈

20

開門指示燈

3

前轉向信號燈

12

門燈

21

后反射器

4

側轉向信號燈

13

踏步燈

22

行李艙燈

5

后轉向信號燈

14

車廂燈

23

限位警報器

6

前位燈

15

駕駛區(qū)頂燈

24

發(fā)動機艙燈

7

牌照燈

16

電嗽叭

25

危險報警閃光燈

8

示廓燈

17

轉向聲響器

 

 

9

后位燈

18

低氣壓報警器

 

 

 

4.5.1.5 車廂內外照明及信號的基本裝置與選用裝置見表3。

表3 基本裝置與選用裝置

裝置 臥鋪客車長,m
7.0~9.0 9.0~12
基本裝置代號 1,2,3,5,6,7,8,9,10,11,13,14,15,16, 1,2,3,4,5,6,7,8,9,10,11,13,14,15,16,
18,19,20,21,24,25 18,19,20,21,24,25
選用裝置代號    
4.5.1.6 車廂內部照明及信號裝置的數(shù)量,光色及安裝位置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在車廂內適當位置應設供乘客夜間照明的常明燈,其燈光不得有礙駕駛員的操作。

表4 照明及信號裝置的數(shù)量、光色及安裝位置

序號 名稱 數(shù)量 光色 安裝位置 備注
1 門燈 每門一個 白色 乘客門上方或下方  
2 踏步燈 每門一個 白色 車門踏步處  
3 車廂燈   白色 車廂內頂 數(shù)量按照度要求
4 駕駛區(qū)頂燈 1 白色 駕駛室內頂  
5 電喇叭 1   車廂前部,具體位置不作規(guī)定  
6 轉向聲響器 1   不作規(guī)定  
7 低氣壓警報器 1   儀表板處  
8 倒車聲響器 1   不作規(guī)定  
9 開門指示燈 每門一個 紅色 儀表板左側  
10 反射器 2 紅色 在車輛后端,具體位置不作規(guī)定  
11 行李艙燈 每廂一個 白色 行李艙內  
12 限位警報器 1      
13 發(fā)動機艙燈 1 白色 發(fā)動機艙內  
14 危險報警閃光燈 1 黃色 車身前后圍處  

4.5.1.7 表4中各種燈具、聲響器和警報器允許采用復合結構。
4.5.1.8 臥鋪客區(qū)內的照明及乘客門處的車外照明應能獨立控制,其照明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a)在離地板1m高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20 lx(白熾燈)和40 lx(熒光燈);
  b)在通道的地板表面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5 lx(白熾燈)和30 lx(熒光燈);
  c)踏步板表面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0 lx(白熾燈);
  d)乘客門處的車外照明,在距門1m遠,離地面1m高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0 lx(白熾燈)。
4.5.2 電氣線路
4.5.2.1 電路系統(tǒng)應安裝電源總開關,操縱總開關,可切斷蓄電池電源。
4.5.2.2 在駕駛員便于操縱的位置,宜裝置應急開關,可迅速切斷蓄電池電源,關閉油路,同時自動接通危險報警閃光燈、發(fā)出危險信號。
4.5.2.3 各種導線的截面積應與所通過的最大電流相適應,不得超負荷使用。
4.5.2.4 電線應扎成線束,排列整齊,絕緣良好,固定牢靠,防止遭受機械損傷,并能耐受發(fā)動機艙中的溫度和濕度。各線束中的電線兩端應有編號或用不同顏色,以示區(qū)別。
4.5.2.5 電線接頭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4.5.2.6 各種電器的供電線路均應裝保險絲或斷路開關。
4.5.2.7 各種電器應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可靠接地,

5 試驗方法

5.1 操縱穩(wěn)定性按GB 6323.6的有關規(guī)定。
5.2 非金屬材料的阻燃特性按GB 8410的規(guī)定。
5.3 臥鋪軟墊的壓陷硬度,撕裂性能按GB l0807和GB 10808的規(guī)定。
5.4 臥鋪護面材料的透氣性按GB 5453的規(guī)定。
5.5 臥鋪及調節(jié)器的強度按GB 15083的規(guī)定。
5.6 其余各項試驗方法按GB/T 13043的有關規(guī)定。

6 檢驗規(guī)則

6.1 產(chǎn)品檢驗有:
  a)定型試驗;
  b)質量定期檢查試驗;
  c)出廠檢驗。
6.2 產(chǎn)品的定型試驗規(guī)則按GB/T 13043的規(guī)定,臥鋪客車產(chǎn)品質量定期檢查試驗按GB 11709的規(guī)定。
6.3 出廠檢驗的要求如下:
  a)生產(chǎn)廠應對臥鋪客車所裝用的總成和零部件質量負責;
  b)每輛臥鋪客車必須進行車速里程表校正、制動性能測定、排放測定、前照燈燈光調整和淋雨試驗;還應按4.4.6的規(guī)定對臥鋪的外觀質量進行檢查;
  c)每輛臥鋪客車應經(jīng)生產(chǎn)廠質量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6.4 用戶有權對臥鋪客車進行質量檢查,并做短距離路試復查(一般不超過30 km)。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臥鋪客車,生產(chǎn)廠有責任及時返工。
6.5 每輛出廠的臥鋪客車,必須附有《使用說明書》一冊以及按《使用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隨車工具一套。
6.6 臥鋪客車出廠后,用戶應執(zhí)行客車技術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從出廠之日起一年內及行駛里程不超過2500 km時,出現(xiàn)因產(chǎn)品質量而引起的機件損壞(不包括技術文件內注明的易損件)或不能繼續(xù)正常運行時,生產(chǎn)廠應負主要責任。

7 標志、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臥鋪客車的商標和型號標記必須裝在車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7.1.2 臥鋪客車必須裝置產(chǎn)品標牌,標牌應裝在車廂內壁乘客門上方。
7.1.3 臥鋪客車的標牌應標明產(chǎn)品名稱、型號、發(fā)動機功率、整車廠定最大總質量、廠定最大載客人數(shù)、外形尺寸(汽車長、車寬、車高),車輛編號、出廠日期和生產(chǎn)廠名。
7.1.4 發(fā)動機的標志應標明其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印在發(fā)動機氣缸體側平面上,字體為二號印刷字,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打上星號(☆)。
7.1.5 底盤的標志應具有其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印在金屬標牌上,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打上星號(☆),標牌固定于車架易見部位,字體為一號印刷字。
7.1.6 臥鋪客車的冷氣、暖氣裝置,應在適當部位標明其技術參數(shù),注意事項以及手柄、按鈕等的簡要操作方法。
7.1.7 各種監(jiān)視、報警指示儀表、控制開關、信號裝置等均應按GB 4094的規(guī)定設置圖形標志。
7.2 運輸
7.2.1 采用行駛方式運輸時,應遵守新車行駛的各項規(guī)定。生產(chǎn)廠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加注燃料、潤滑油、冷卻水、蓄電池充滿電。
7.2.2 臥鋪客車需由鐵路或水上運輸時,除按這兩種運輸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并應注意下列事項:
  a)必須用專門吊具或升降臺裝運,并應防止車身和零部件變形損壞;
  b)裝運時臥鋪客車之間應保留足夠的間隔,用楔形塊塞好車輪,并用繩索等將客車拉牢,防止車輛滑移;
  c)臥鋪客車裝車或裝船后,應拆去電源線,實施駐車制動,掛上低速檔,按需放掉水箱和缸體中的冷卻水,并在明顯位置掛無水標志,關窗鎖門,按需加以覆蓋。
7.3 貯存
7.3.1 臥鋪客車應停放在專用場所,不宜長期露天停放,否則,應有長期露天停放的措施。
7.3.2 停放的臥鋪客車之間應保持一定間隔,按需將水箱和缸體中的冷卻水放掉,掛無水標志。
7.3.3 對貯存期超過一個月的車輛,應向發(fā)動機氣缸內加適量機油并空轉數(shù)轉,拆下蓄電池,按技術要求規(guī)定妥善保管。同時,應將客車墊起,使輪胎和懸架卸載,保持輪胎適當氣壓,并清除車身和輪胎上的泥土和油膩,每月對停放情況檢查一次。按有關技術要求給予必要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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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編輯: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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