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人大代表連續(xù)11年兩會期間提出關于“調整或取消滬嘉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議案后,滬嘉高速收費問題終于有了破冰,實行了彈性收費,但結果卻是“收費沒有完全取消,路卻越來越堵。”“好心辦壞事”的結果讓代表很無奈。某些代表表示今后可能不會再提了。
我們知道,高速公路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政府有為納稅國民提供高速公路的義務和責任。而如果在某一時期,國家的財政收入無法承擔修建高速公路的費用,可以采取貸款或發(fā)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路修好之后收費還貸,貸款一旦還完,就須停止收費,讓高速公路真正體現其作為公共物品的性質。
據統(tǒng)計,上海滬嘉高速自1988年建成以來,收費累計達到最初投資2.3億元的數十倍,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規(guī)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據此,滬嘉高速公路的收費早該取消了,為什么卻一直無法實現?根源在于有關方面在中途將高速公路的路權出售給了上海一家商業(yè)公司,高速公路實質上變?yōu)橐环N贏利的商品,于是收費截止日期被無限拖延。實際上,現在收費產生的利益并沒有回到政府的手中,百姓的錢源源不斷地流向了商人的口袋。
在外界的質疑和壓力下,有關方面對收費作了某些松動,決定實行彈性收費,而以”加大路段流量,帶來擁堵”的理由拒絕完全免費。2009年3月,滬嘉高速試行彈性收費制,即大客車免費通行,小客車實行彈性收費政策,即市區(qū)至南翔雙向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南翔至嘉定段雙向按5元/車次收取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彈性收費后,不少大客車因免費而涌上滬嘉高速,卻仍需要在收費口拿通行卡;小客車的收費減免一半,還要堵在收費口等待5元找零。結果,百姓的利益未得到完全保障,卻同時要承擔路堵的煩惱。
高速公路作為公共物品,其路權應該是公共權利,而絕不能成為個人權利。路權的出售自然就造成了某些個人機構對公路的壟斷,出于商人對利益無限追逐的本性,百姓哪還能逃掉“買路錢”?總之,任何理由如“加大路段流量,帶來擁堵”都不能成為違反法規(guī)的借口,政府應該還高速公路其本來面目,嚴格遵守其成為公共物品的時間表,并盡最大可能提高收費的效率,解決擁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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