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廈門市經信局和財政局聯合出臺《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本辦法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辦法規(guī)定廈門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1的比例確定補貼標準。
福建省廈門市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并上牌的,納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國家和地方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80%,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另外,廈門市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市財政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對新建的公交專用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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