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和加強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供資金使用效益,日前,廣州市工信委、廣州市財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jù)規(guī)定,該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為除個人投資建設的自用充電樁(機)以外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項目,且需滿足如下條件:(1)充電設施須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至少5年能夠正常連續(xù)使用;(2)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且需接入廣州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監(jiān)控運營平臺;(3)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前需在所在區(qū)工信部門登記。記者了解到,若申請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5年內不能正常使用,被補貼方需退還財政補貼金額,使用時間少于3年的,退還50%政府補助資金,使用時間3年以上5年以下的,退還30%政府補貼資金。
辦法明確,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裝設形式分類設置補貼上限,其中,公交、出租、物流等專屬充換電站補貼上限為300萬元/站;公共充電站補貼上限90萬元/站;分散直流充電樁補貼上限12萬元/樁;分散交流充電樁補貼上限0.6萬元/樁。
另外,該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范圍、補助標準、補貼申請、資金撥付流程等事項表述清晰、明確,可行性較強,必將有利于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發(fā)展,進一步促進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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